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4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曾雅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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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9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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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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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98元 │自民國102年12月5日起至│18.98%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
│ │ │清償日止 │ │臺幣壹佰元整、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叁佰│
│002 │9,384元 │自民國103年1月5日起至 │18.98% │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
│ │ │清償日止 │ │計收新臺幣伍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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