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2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陳見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
二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第三個月(含)以上至第
六個月者每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最高以六個月(含)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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