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13號
CHDV,103,司促,2813,201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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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黃議鋒
債 務 人 黃加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議鋒前就讀大慶商工時,邀同債務人黃加和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中4筆,合計借
    款本金99,62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黃議鋒自民國102年12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92,85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黃加和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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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