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01號
CHDV,103,司促,2501,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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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1號
債 權 人 達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素敏
上列債權人達翊機械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錡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達翊機械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錡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梁偉貿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
  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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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錡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翊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