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債 權 人 陳秀梅即承暉電器行
債 務 人 黎玉芳
債 務 人 施朝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