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67號
CHDV,103,司促,1467,2014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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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辜耀陞即辜存顯
債 務 人 辜耀論
債 務 人 黄嬿臻
債 務 人 辜鈺淋
債 務 人 辜瀞萮
債 務 人 辜薏儒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辜清佳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
  萬零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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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