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林黃嬌輝
林溪潭
林華綉
林華雲
林阿萍
林綉春
兼上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鐵銅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林相華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