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44號
CHDV,102,訴,544,2014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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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施斌洲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劉蕙瑢
      許崑寶
      陳客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終結言詞辯
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103年4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
訴訟代理人應於103年3月28日前,依附表所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
,繕本逕寄被告訴訟代理人劉蕙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附表
原告應敘明:
103年2月17日準備書續㈢狀「更正訴之聲明」欄所載各該日期
 、金額之依據何在,有無誤寫、誤算。
原告主張歐春長未將添福增額終身壽險保險費新臺幣384,140
 元繳回被告一節,與本件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有何關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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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