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2年度,44號
CHDV,102,親,44,2014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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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44號           
原   告 潘世圳 
被   告 陳慧真 
      陳晏瑜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訴請否認被告陳晏瑜為原告與被告陳慧真之婚生女,屬 家事訴訟事件,因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2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繳納,該 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由原告之父收受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本院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駁回原告之訴,併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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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