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65號
CHDM,103,聲,365,201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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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霖鎧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五十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霖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霖鎧前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三 0一00七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三 年七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準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命受刑人於保護 管束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 定所列事項之行為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十九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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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