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60號
CHDM,103,聲,360,201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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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良村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
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3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1 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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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