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魏婉容
謝靜嫻
鄭雅瑜
梁瀞心
被 告 趙世軒
(原名趙清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164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 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 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491 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 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復為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 380 條第1 項所分別明定。再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 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原告之訴,有起訴違 背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第263 條第2 項之規定,或其訴訟 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亦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趙世軒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2 造已於102 年11月7 日調解成 立,有本院102 年度司彰調字第495 號調解程序筆錄1 份在 卷足稽。是本件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既經調解成立,揆諸上開 法條及說明,該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原告就同 一法律關係所提之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即為確定判決效 力所及,是原告所提之訴,顯非適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