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57號
CHDM,103,簡,57,201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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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榆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68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文榆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電腦為現今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 性與日俱增,若電腦中之重要資訊遭到取得、刪除或變更, 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不惟對個人生活造成損失, 且對社會秩序之安定亦造成相當程度之破壞,而被告一時貪 心萌生貪念,無故變更告訴人李孟峰所使用之虛擬寶物之電 磁紀錄,所為破壞網路遊戲之秩序,兼衡被告並無前科,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尚佳,及其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非鉅、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5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6898號
被 告 廖文榆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二水鄉○○村0鄰○○巷00

居彰化縣溪湖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文榆李孟峰同為酷玩線上股份有限公司所代理網路線上 遊戲「神魔遮天」之網友,於民國102年1月間,李孟峰因工 作忙碌,無暇顧及上開遊戲,遂將自己於該遊戲中角色名稱 「落日」之帳號:0000000@hotmail.com 及密碼告知遊戲角 色名稱「帥氣天秤男」之廖文榆,委請廖文榆協助取得遊戲 寶物以增強角色裝備。詎廖文榆於取得上開帳號、密碼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李孟峰同意,擅自利用位在 彰化縣溪湖鎮○○路000號居處之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重 新設定密碼,因而無故變更李孟峰所設定上開帳號之密碼電 磁紀錄,同時致使李孟峰無法進入系爭帳號,致生損害於李 孟峰。嗣於同年2月底,李孟峰無法進入上開帳號而報警處 理。
二、案經李孟峰訴由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文榆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李孟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莊碧娥於警詢中證 述情節一致,復有通聯調閱查詢單、酷玩線上公函回覆、電 腦遊戲紀錄網頁列印、玩家事項申請表各1紙在卷可考,足 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茂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蕭西哲
參考法條: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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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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