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115號
CHDM,103,易,115,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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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應端
被   告 陳金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於民國103年3月25日上午10時,於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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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