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3年度,5號
CHDM,103,交重附民,5,201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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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文章
原   告 黃金華
被   告 戴衛民
被   告 聯信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証
被   告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上列被告等人因被告戴衛民涉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02 年
度交訴字第126 號),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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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信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