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9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玉照
選任辯護人 周美瑩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75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曾玉照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 3 月12日辯論終結;茲因辯護人具狀請求與檢察官於審判外 進行協商,復經檢察官同意並請求再定期開庭。為此,本院 認應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4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 事第三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