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李秀蕊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翠藕、鄧秀桃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63,364 元
(414 地號:8,759.2 ×780 ×10976/45082 =1,663,413;415
地號:4,615.26×780 ×1/2 =1,799,951,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3,463,3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5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