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322號
PTDV,103,司繼,322,201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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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322號
聲 明 人 洪珩萍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洪登坤(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
  ○里○○路000 ○0 號)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死亡,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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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