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217號
PTDV,103,司繼,217,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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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温賓森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温賓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9 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温賓森(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潮州鎮○○里○○路0 號五樓之4 )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 確定後,聲請人已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依本院102 年度 司家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且於民國102 年4 月13日將該公示催告刊登於 臺灣導報;聲請人為執行上開遺產管理事務,已支出包含公 示催告裁判費及登報費、地政及戶政規費等費用共計新臺幣 (下同)1,700 元,而後續尚需為申報遺產稅、移交遺產等 遺產管理事項;又被繼承人溫賓森之遺產大部分現於鈞院民 事執行處執行中,已定期拍賣,為免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 及代墊費用無法取得,且因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 產管理報酬,爰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狀請裁定本件遺產管 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 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 、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温賓森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 承權,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選任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閱 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9 號民事裁定所載明確,堪認為真實 。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 ,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 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外,另據其提出被繼 承人遺產清冊、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本院102 年度司家催



字第20號公示催告裁定及公示催告之登報證明、土地登記 第二類謄本、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稅資料清單 、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 易庭102 年度鳳小字第252 號、102 年度鳳簡字第145 號 民事訴訟事件開庭通知及判決書、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 交易憑證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依聲請人編列之遺產清冊及所提相關資料顯示 ,被繼承人之遺產僅坐落屏東縣潮州鎮○○段000 地號、 面積86.85 平方公尺土地及其上加強磚造二層建物1 棟( 土地、建物持分均為6 分之1 )及車輛3 輛(2005年份裕 隆1998CC汽缸容量車輛1 輛;1995年份中華1061CC汽缸容 量車輛2 輛),價值不高,而除強制執行債權人外,尚無 其他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之聲明, 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事件之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顯見本件遺產 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又聲請人前聲請公示催告聲請程序費 用1,000 元,本院已於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 中明列由被繼承人温賓森之遺產負擔,無庸再重複納入計 算,故扣除上開程序費用後,其所代墊之必要費用及預估 後續執行之必要費用數額不多,應整體併入酬金內給付; 綜上,本件遺產管理事件內容尚屬單純,及聲請人所為之 管理多屬例行化之公式行為,另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所提 起之2 件民事訴訟案件,亦非屬複雜,其撰狀之份數、耗 費之勞力、心力程度均不高等情,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 之報酬(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應以42,000元為適 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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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