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28號
PTDV,103,司拍,28,201403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游健華
相 對 人 張偲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2 月4 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 幣(下同)1,05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31 年1 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3 月15 日向聲請人借款842,607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101 年3 月15日起至民國111 年3 月1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 自民國102 年10月16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727,85 8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影本等為 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 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枋寮 │北勢│ │773 │建│0 │0 │84.55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39 │枋寮鄉金城路66│北勢段773地號 │加強磚造、│1樓42.15、2樓50.35、騎│ │全部│ │
│ │ │巷9號 │ │二層樓房 │樓8.20合計100.70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