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3年度,59號
PTDV,103,司家補,59,201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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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朱聖恩
      朱鎬恩
法定代理人 伊班齊林比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朱進花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
  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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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