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朱聖恩
朱鎬恩
法定代理人 伊班齊林比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朱進花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
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