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救字,103年度,14號
PTDV,103,司家救,14,2014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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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潘玉惠
代 理 人 陳聰敏律師
相 對 人 李睿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3 年度司家 補字第4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 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 問表、專用委任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 謄本等件影本以為釋明,是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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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