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42號
PTDV,103,司促,3842,201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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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4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光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順鑫
代 理 人 林宏樵
債 務 人 陳謝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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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