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儷儒
債 務 人 黃惠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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