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32號
PTDV,103,司促,3732,201403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
債 務 人 孔逸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