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16號
PTDV,103,司促,3716,201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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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債 權 人 霍國祥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振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
  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是否請求利息?若要請求利息,則請求利息之週年利率為何
  ?
 ㈢相對人即債務人朱振豐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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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