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債 權 人 霍國祥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振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 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是否請求利息?若要請求利息,則請求利息之週年利率為何 ? ㈢相對人即債務人朱振豐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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