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627號
PTDV,103,司促,3627,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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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林平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平華於民國91年4 月1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61,548元。(二)利息計算:依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九.六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98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61,54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98年1 月10日起,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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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