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宋清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叁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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