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95號
PTDV,103,司促,3595,201403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9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務 人 朱玉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