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7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俊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俊宗於民國100 年1 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19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
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
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11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
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
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101128元,自民國103 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2 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立有
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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