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46號
PTDV,103,司促,3346,201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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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潘碧如
債 務 人 吳梅香即潘吳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壹佰叁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民國(下同)92年7 月1 日起
   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潘碧如於民國93年至95年間邀同債務人吳梅香即潘
   吳梅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5 筆,共計新臺幣261,098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4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潘碧如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02 年11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236,137 元及自民國102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536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2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
   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吳梅香即潘吳梅香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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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