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光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順鑫
代 理 人 林宏樵
債 務 人 陳謝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