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38號
PTDV,103,司促,3338,201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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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光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順鑫
代 理 人 林宏樵
債 務 人 陳謝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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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