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0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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