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09號
PTDV,103,司促,3309,201403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0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