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
債 權 人 信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讚
債 務 人 高鳳數位內容學院
法定代理人 洪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壹佰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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