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麗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麗娥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約定自99年12月20日起至10
4 年1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
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 年3 月10日止累計263,396 元正
未給付,其中248,957 元為本金;13,455元為利息;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麗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03 年3 月5 日止累計55,365元正未給付
,其中50,800元為消費款;3,965 元為循環利息;6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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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楊麗娥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48957元│ │3 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楊麗娥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5912元 │ │3 月6 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楊麗娥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4888 元│ │3 月6 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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