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1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陽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顏粉
債 務 人 顏英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
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七二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
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