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林蕙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貳拾叁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 年6 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8,023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