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號
PTDV,102,重訴,3,2014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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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銓威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台
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631,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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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威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