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 告 謝秀蘭 林念慈即林鳳美 林鳳娟 林亞嫻 林楷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複 代 理人 張錦昌律師被 告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曹鴻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複 代 理人 謝建智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楊宗岳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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