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2年度,2號
PTDV,102,重國,2,201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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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謝秀蘭
      林念慈即林鳳美
      林鳳娟
      林亞嫻
      林楷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鴻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謝建智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宗岳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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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