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69號
PTDV,102,補,669,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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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芳蘭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宗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確認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確認訴外人
昱揚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存有新台幣(下同)53萬元之工程款債
權存在,則於告因本件訴訟勝訴可得受之利益為53萬元,爰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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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