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55號
PTDV,101,司執消債更,55,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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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若溱即呂懿梅
代 理 人 李衍志律師
保 證 人 陳憲忠
債 權 人 葉雅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劉家茹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度消債更字第62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 民國102 年5 月10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1 司執消債更55 號函通知9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附表編號2 、3 、4 、5 及 7、8之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之人數且其所代 表之債權額(85.98 %)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 及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債務人任職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 ,其薪資於102 年5 月為18,780元、102 年6 月為22,917元 ,102 年7 月為18,280元,其101 年全年所得則為267,470 元,有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 因債務人所擔任之業務員工作,其所得因業績而有不同,故 以其前開所得(18780 +22917 +18280 +267470=327447 )之平均,作為其每月所得,則其每月所得為21,830元(32 7447÷15=21830 元,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但應扣除 其每月應繳納之勞保費338 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 21,492元。
四、債務人稱其單身,現租屋居住,每月租金4,500 元(含水電 ),但領有租金補助4,000 元,另有母親蘇○月(39年9 月 生)及未成年之子陳○潔(100 年3 月生)須其扶養,未成 年之子陳○潔每月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2,600 元,業據其提 出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書、入帳存摺影本及房屋租賃契 約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有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顯有租屋供自己 及未成年子女居住之需要,且其主張每月租金4,500 元亦未 逾其所居住之屏東縣東港鎮之一般租金行情,尚稱合理,而 其母親蘇○月已64歲高齡且無收入,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堪認有受扶養之必要,其母親之 扶養費由債務人及其兄呂○銘平均負擔,而依衛生福利部公 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為標準,債務人應 負擔5,435 元(10869 ÷2 =5435元,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 入),其子陳○潔僅3 歲,亦有受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 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為標準,扣除 其每月領有之低收入戶補助2,600 元,再由其生父陳○忠與 債務人平均負擔,則債務人應負擔其扶養費4,135 元【(00 000-0000)÷2 =4135元,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再觀 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72期、每期清償4,092 元、總計清償294,596 元、清償成數20%之更生方案,以債 務人每月所得21,492元,扣除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4,092 元、房屋租金500 元(原租金4,500 元扣除租金補助4,000



元)、母扶養費5,435 元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4,135 元後, 僅餘7,330 元,供其自身生活之用,已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 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其所提更生方案 顯已盡力,且其徵得現任職於明美工程行之甲○○擔任更生 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及不動產,有土 地登記謄本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 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五、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另徵得有薪資收入及 不動產之甲○○擔任其更生方案保證人,其所提更生方案已 屬盡力、可行,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 ,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 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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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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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4,092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0% │
│5.債務總金額:1,472,980元 │
│6.清償總金額: 294,624元 │
│7.保證人:甲○○ 住新北市○○區○○里○○○○00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
│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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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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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 │ 80,000 │ 222 │ 15,984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176,013 │ 489 │ 35,208 │




│ │有限公司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91,888 │ 255 │ 18,360 │
│ │有限公司 │ │ │ │
├──┼──────────┼──────┼──────┼─────┤
│ 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2,799 │ 36 │ 2,592 │
│ │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 │ │
├──┼──────────┼──────┼──────┼─────┤
│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79,463 │ 221 │ 15,912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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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15,926 │ 45 │ 3,240 │
│ │有限公司 │ │ │ │
├──┼──────────┼──────┼──────┼─────┤
│ 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494,053 │ 1,372 │ 98,784 │
│ │有限公司 │ │ │ │
├──┼──────────┼──────┼──────┼─────┤
│ 8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504,132 │ 1,400 │ 100,800 │
│ │公司 │ │ │ │
├──┼──────────┼──────┼──────┼─────┤
│ 9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8,706 │ 52 │ 3,744 │
├──┼──────────┼──────┼──────┼─────┤
│ │總 計 │1,472,980 │ 4,092 │ 294,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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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