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29號
PTDM,103,聲,329,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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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結陽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結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森林法等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結陽因犯違反森林法等罪,先後經 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 款、第7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 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下,定 其金額;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及第53條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 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但如個案適用修正前後新 、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刑 法第2 條第1 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 正後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97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 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 1 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於同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改為「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 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 項規定,且修正後但 書之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 。查本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雖均係於上開條文公布施行



前所犯,然其所犯各罪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尚無上開 但書規定之適用,因之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 之情形,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合 先敘明。
三、次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 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又依刑法第51條第7 款所定之金額 ,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 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刑法第42條第3 項、第 4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森林法等2 罪,先後經 本院以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 分別確定,及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曾經本院102 年度撤 緩字第85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裁判書(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 432 號判決、102 年度訴字第491 號判決、102 年度撤緩字 第85號裁定)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之 罪,就罰金刑部分,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未相同,經以 上開2 種不同之折算標準計算結果,附表編號1 之「1,000 元折算1 日」,折算易服勞役日數為291 日,附表編號2 之 「3,000 元折算1 日」,折算易服勞役日數為187 日,而前 者之勞役期限較後者為長,依前開規定,固應以「1,000 元 折算1 日」作為受刑人應執行之罰金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惟合併定刑後,應執行之罰金總額依上開折算標準折算, 已逾一年之日數,依前揭規定,應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 比例折算。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 示之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2條第3 項、第4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裕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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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