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0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康居萬 張佳慶 洪美惜 曾清涼 王萬富 溫文釆 黃壽山 林金霞 楊乾德 楊玉花 林明輝 潘茂星 林俊智 黃秀汝 黃文生 高愛國 陳明達 吳寶麗 張素鳳 黃王銘珠 潘健民 吳坤琨 郭振富 張春生 高華吉 王臺生 王堃田 王周綉珠 沈文生 曾景花 黃碧合 蔡水鷺 王茂輝 龔志明 楊秀菊 施鑾 楊三貴 吳麗華 洪明嘆 陳朱秀雲 徐玉惠 鄭玉琴 周芳如 陳耀輝 吳光榮 陳貽屏 邱金蘭 蘇秋 曾金票 李慧雀 徐甫英 簡強 郭金環 何東光 陳林玉珍 洪靖閔 李勤英 汪進武 蕭明進 蕭明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 至60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康居萬等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規定,以102 年度 偵字第59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件 附表編號1 至60所示之物,係分屬被告康居萬等人所有且為 其等犯前述之罪所得之物,業據其等供述明確,聲請人就上 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裕宸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