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2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石勝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榮和律師被 告 穎哲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美莉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律師被 告 仕川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黃川枝上 二 人選任辯護人 周慶順律師被 告 恆發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李正義被 告 王金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陳石勝、穎哲營造有限公司、仕川營造有限公司、 黃川枝、恆發營造有限公司、李正義、王金龍等因違反政府 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列被告均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潘怡珍 法 官 李謀榮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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