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751號
PTDM,101,易,751,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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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師範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廖傑驊律師
被   告 潘月鳳
選任辯護人 黃偉倫律師
      周春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4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熊師範潘月鳳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熊師範於民國96年4 月12日補選當選屏東縣 滿州鄉鄉長,潘月鳳則係滿州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均為 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公務員。熊師範滿州鄉公所發包各項工程之底價有核定權 ,明知機關辦理招標時,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或其他足以 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詎熊師範潘月鳳 竟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之行 為:
一、熊師範於辦理「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板工程」工程招標前, 將其核定之工程底價告知潘月鳳,並告知潘月鳳該工程將內 定由祥聖土木包工業(下稱祥聖土木)負責人董英菊承作。 潘月鳳即於該工程開標日(97年10月14日)前某日,在屏東 縣滿州鄉公所建設課之辦公室內,告知董英菊填寫略低於底 價之金額新臺幣(下同)67萬元,作為投標該工程之標價, 嗣董英菊果以67萬元得標該工程。
二、熊師範於「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 「卡玫基颱風港口村東海寺後方道路旁災害復健工程」開標 前某日,將其核定之該2 工程底價告知潘月鳳,並告知潘月 鳳該2 工程將內定由祥聖土木負責人董英菊承作。潘月鳳遂 於該工程開標日(97年10月28日)前某日,在屏東縣滿州鄉 公所建設課之辦公室內,先告知董英菊「九棚國小海棠颱風 受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之底價為75萬元,並告知董英菊 該工程填寫略低於底價之72萬6000元作為投標金額;另接續 上開犯意,告知董英菊「卡玫基颱風港口村東海寺後方道路 旁災害復健工程」應填寫略低於底價之金額24萬元,作為投 標該工程之標價,嗣董英菊果分別以72萬6000元、24萬元得 標上開2件工程。




三、檢察官因此認熊師範潘月鳳所為,均涉犯刑法第132 條第 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被告之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 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 均須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 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 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 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參、關於「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板工程」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熊師範潘月鳳就該工程有洩漏國防以外機 密犯行,無非以下列證據方法為據:
(一)證人董英菊下列調詢、偵訊中之指證:
1、98年1 月13日調詢中所證:熊金郎於94年底開始分數次向我 借款共計620 萬元,其當選鄉長後無力償還,遂與我協議將 滿州鄉公所工程交給我施作,再「以洩露底價方式由我找廠 商借牌圍標」,得標後我以工程總價8 %回扣抵償債務,實 際上是變相收賄…而「熊師範擔任鄉長任內,指定由我承包 之鄉公所工程約20多件,總金額約2300萬元,從中收取8 % 回扣(扣抵債務)180 萬元」…熊金郎熊師範父子會在工 程發包前問我是否有意承作,熊金郎是直接與我聯絡,熊師 範則透過潘月鳳問我,確認由我承包後,即由我找其他廠商 配合,且熊氏父子在開標前1 日都會告知我底價(熊金郎直 接告訴我底價;「熊師範透過潘月鳳告訴我底價」,熊金郎 的底價較確定,「熊師範則大多會再降底價」《即潘月鳳告 訴我底價後,熊師範怕底價與決標價格太接近,會再降底價 以掩人耳目》),我即依該底價作為我的標價,而其他廠商 知道該工程已內定由我承包,即會配合將他們的標價提高, 以利我能順利得標等語(見調查卷第3 頁,下稱證人董英菊 98年1 月13日調詢證述);
2、98年3 月9 日調詢中所證:附表39件工程確係我找恆翊營造 (郭𪼧銘)…琮淞土木(王秀鳳)、上立土木(林子玄)、 宏昱土木(朱寒梅)等12家營造廠商陪標…通常我會告知他 們那件工程已指定由我承包,而我標價大約若干,希望他們



配合,他們知道後,即會備妥投標文件資料及押標金,再把 標價提高投標,讓我順利得標等語(見調查站卷第10頁)、 我提出的錄音內容係於97年8 至10月間與熊金郎熊師範潘月鳳等人談話時親自所錄,相關譯文及內容即係熊金郎熊師範父子內定將滿州鄉公發包之工程交給我施作,再以扣 款方式變相收受賄賂及洩漏工程底價等錄音等語(見調查卷 第11頁,下稱證人董英菊98年3 月9 日調詢證述);3、98年5 月20日調詢中所證:附表39件工程係我以祥新營造有 限公司(下稱祥新營造)、祥聖土木及開禾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開禾工程)實際承包滿州鄉公所發包之工程採購案。其 中以扣款方式行賄鄉長熊師範的工程件數約22件,工程總金 額約2475萬4000元,扣抵債務的行賄金額約為198 萬320 元 …總計熊氏父子任內收受賄賂之工程件數計39件(如附表所 示)(見調查卷第193 頁,下稱證人董英菊98年5 月20日調 詢證述)。
(二)證人董英菊提出與被告潘月鳳談話錄音光碟及檢察事務官 勘驗譯文:「董英菊:就師範他那件,加都魯(音同)那 個,他要寫多少?他有沒有跟你說這件?他說多少?潘月 鳳:我再確定一下,讓我看看。董英菊:他有跟你說嗎? 潘月鳳:做決定。董英菊:你還要確認?不用厚,他有沒 有跟你說要寫多少?潘月鳳:嗯,叫你寫67。董英菊:67 喔」(見99偵4627卷第210頁反面)。(三)證人董英菊提出與被告熊師範談話錄音光碟及檢察事務官 勘驗譯文:「董英菊:鄉長你好,你有空嗎?…我現在都 沒工作啦…只要讓我有工作,我可以這樣週轉而已啦…我 要有件可以做…。熊師範:對嘛,你們要考慮你們目前已 經做最多…。董英菊:我意思是你如果有件的時候,可以 安排我們一下…。熊師範:我要考慮整片的。我要考慮全 部那麼多包商,我都要考慮,我不可能顧你1 個…我顧你 ,其他的包商要怎麼處理…。董英菊:長ㄟ,我坦白跟你 說,趕快讓我這些票能弄一弄趕快還人家…我是真的很難 轉,我才會來找你…。熊師範:因為我現在是說我要顧全 部…不是只顧你而已,現在沒那麼多包商,我沒辦法顧你 而已」(見99偵4627卷第197-200 頁,下稱董英菊與熊師 範之錄音譯文)。
(四)證人即滿州鄉公所前秘書余增春下列調詢中指證:1、98年2 月17日調詢中所證:97年11月間「我聽董英菊表示」 熊金郎當選鄉長後無力償還借款,2 人遂協議將滿州鄉公所 發包之部分工程交給董英菊施作,再以洩露底價方式由董英 菊找廠商借牌圍標,得標後再以得標工程總價8%回扣來抵償



債務,而「熊師範當選鄉長後,仍繼續延襲前例」等語(見 調查卷第6 頁,下稱證人余增春98年2 月17日調詢證述)。2、98年5 月21日於調詢中所證:我擔任滿州鄉公所秘書期間, 大部分工程發包雖係由我主持開標,但工程經費預算來源及 項目分配等實質問題,都還是由熊金郎熊師範父子決定, 底價也都由他們訂定,而滿州鄉公所工程招標規範、合約等 資料都是由建設課職員潘月鳳負責製作,標單也都是向她購 買,我並未介入…附表編號15、16號兩件工程發包案確係由 我訂立底價,當時是潘月鳳拿底價表請我核定底價,我有請 示代理鄉長林豐精,他要我核定就好,我就依預計金額酌減 一點來核定底價,並「將底價表交給潘月鳳密封」,故知道 該2 件工程底價者,應只有我及潘月鳳2 人等語(見調查卷 第199-200 頁,下稱證人余增春98年5 月21日調詢證述);(五)證人盧世禎98年5 月6 日調詢中所證:「據董英菊告訴我 」,熊金郎熊師範確實是因先前向董英菊借款共約620 萬元無力償還,才協議由其等在鄉長任內將鄉公所發包部 分工程,內定由董女施做,再以洩露底價方式由董女找廠 商借牌圍標及陪標,得標後再以得標工程總價8 %回扣來 抵償債務等語(見調查卷第140 頁)…前開董英菊與熊師 範之錄音內容,「對話當時我有在場」,董英菊開口向熊 師範要工程,但熊師範表示手上沒幾件,已經給董英菊最 多件了等語(見同上卷第142 頁)…據我所知熊師範上任 鄉長後,透過潘月鳳將工程底價告知董英菊,我記得董英 菊的錄音內容有錄到潘月鳳告知底價的情形等語(見同上 卷第143 頁)(下稱證人盧世禎98年5 月6 日調詢證述) 。
(六)「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板工程」開標紀錄、滿州鄉公所工 程採購底價表(見調查卷第291-292 頁)。二、訊據被告2 人均否認有洩漏上開工程底價之犯行,被告熊師 範辯稱:未透漏工程底價給潘月鳳董英菊,亦未將工程內 定由董英菊承作等語;被告潘月鳳辯稱:被告熊師範並未告 知我工程底價,也未叫我告訴董英菊要填寫多少金額的標價 ,董英菊跟我打聽底價,我所透漏的金額是根據公告預算金 額減低後,隨便猜測應付她的,我任職鄉公所建設課期間, 就會自己統整工程相關資料等語。
三、經查:
(一)檢察官雖以證人董英菊與被告潘月鳳之對話錄音(被告潘 月鳳指示證人董英菊就本件工程之投標金額要「寫67」, 見99偵4627卷第210 頁反面,此為被告潘月鳳所不爭執) ,及證人董英菊嗣後果以67萬元得標該工程,主張被告熊



師範將工程底價洩漏給被告潘月鳳,被告潘月鳳則告知證 人董英菊填寫低於底價之金額67萬元,認其2 人共同洩漏 國防以外之機密,惟被告潘月鳳所透露給證人董英菊之金 額,並非底價70萬元,而係低於底價之67萬元,則被告潘 月風實際上告知證人董英菊之事項,是否可被評價為「應 秘密之事項」,已非無疑。
(二)證人董英菊雖於98年1 月13日調詢中證稱:熊師範在開標 前1 日會告知我「底價」,是透過潘月鳳告知,潘月鳳告 訴我「底價」後,熊師範怕底價與決標價格太接近,會「 再降底價」掩人耳目,我即依潘月鳳告知的「底價」作為 標價,並告知其他陪標廠商將標價提高,讓我順利得標等 語(見調查卷第3 頁),惟:
1、本件工程底價為70萬元(非67萬元),有滿州鄉公所工程採 購底價表為憑(見調查卷第291 頁),而證人董英菊就該工 程之投標金額為67萬元(非底價70萬元),亦有該工程之開 標紀錄可稽(見調查卷第292 頁),而證人董英菊之投標金 額(67萬元),核與其和被告潘月鳳對話譯文所示,被告潘 月鳳告知證人董英菊之金額相符,則證人董英菊所證「熊師 範透過潘月鳳告知底價」等語,已與事實不合。2、若依證人董英菊所證,被告熊師範係為償還欠款,故洩漏工 程底價,以利其得標,再以工程款之8 %為回扣,抵償被告 熊師範積欠其款項,但被告熊師範為掩人耳目,故會再降底 價等情,則,衡情,若證人董英菊得標之金額越高,被告熊 師範所能收取之回扣及扣抵欠款之數額就越高,依理,被告 熊師範應提高底價猶恐不及,豈會自行再降底價,而減少其 所能收取之回扣?故證人董英菊此項證詞,已難謂與常理無 違。
3、若連證人董英菊都知道被告熊師範於初定底價後,會再降低 底價以掩人耳目,避免證人董英菊得標金額過於接近底價, 則(依公訴人所主張之)共犯即被告潘月鳳,顯無理由不知 ,但(依證人董英菊所述)被告潘月鳳竟於知悉底價為70萬 元後,自行降價而告訴證人董英菊底價為67萬元,豈非使證 人董英菊可能得標之價格,更接近被告熊師範降價後之底價 ,而違反(證人董英菊所稱)被告熊師範降低底價以掩人耳 目之目的?故證人董英菊之證詞,顯與事理不合。4、依證人董英菊所證,其透過被告熊師範潘月鳳洩漏底價而 標得滿州鄉公所之工程,已有20餘件,可見若被告熊師範果 為避免他人發現得標廠商得標金額過於接近底價,而懷疑其 洩漏底價,習於事後再降低底價之情事,此情節顯不利於證 人董英菊得標,而悖於證人董英菊向被告熊師範等人探知底



價及交付回扣之目的,若其間果長期、多次有此洩漏底價情 事,證人董英菊顯無理由未向被告熊師範抗議,並要求被告 熊師範應「確實」告知底價以利其得標,亦無理由一再容許 被告熊師範於「告知底價後」,又行「降低底價」,故證人 董英菊所證,即難遽信。
5、關於被告熊師範透過被告潘月鳳告知證人董英菊工程底價後 ,是否會再將底價降低一節:
(1)證人董英菊於調詢中證稱:熊師範透過潘月鳳告訴我底價 後,會再將底價降低等語(見調查卷第3 頁),然於本院 審理中先證稱:調詢所述均實在,筆錄有看過才簽名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198 頁反面),又改稱:(審判長問:熊 師範是否會再把底價降低?)「一般沒有」,熊師範定的 底價會比公告金額少更多,調查站所述是我表達有誤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199 頁),顯與前開調詢所述矛盾歧異, 且其審理中仍指證被告熊師範透過被告潘月鳳告知投標金 額,並收取工程款8 %之回扣(見本院卷一第196 頁反面 ),顯非刻意迴護被告2 人,亦難遽認其詞不可信,故其 前開調詢中不利於被告2 人之指證,即難遽信。(2)依證人董英菊調詢中所證:熊師範透過潘月鳳告知底價後 ,會再將底價降低,我以潘月鳳告知的底價為標價等語( 見調查卷第3 頁),則其投標金額,顯將高於被告熊師範 核定之底價,惟本件工程之底價為70萬元(有滿州鄉公所 工程採購底價表為憑,見調查卷第291 頁),證人董英菊 之投標金額則為67萬元(有該工程之開標紀錄可稽,見調 查卷第292 頁),亦即被告熊師範於被告潘月鳳告知證人 董英菊底價為67萬元後,並未再降低底價,可見證人董英 菊所證,被告熊師範經由被告潘月鳳洩漏底價後,會再將 底價降低,其以被告潘月鳳告知的底價為標價等語,顯有 不實。
(3)證人董英菊雖於審理中改稱:熊師範不會再把底價降低, 我說的底價是指「預算金額」,不是指鄉長核定的金額, 調詢時我表達有誤,我絕對依熊師範給我的金額寫標價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199 頁),惟:
①本件工程的預算金額為71萬3000元,有採購底價表可稽( 見調查卷第291 頁),且該預算金額於工程招標時業已公 開,有屏東縣滿州鄉公所102 年10月18日滿鄉建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該工程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可 稽(本院卷一第159-160 頁),若被告熊師範透過被告潘 月鳳告知證人董英菊「預算金額」,因該金額已事先公告 ,顯非屬「秘密之事項」,則被告2 人所為,顯與刑法第



132 條第1 項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之構成要件有別; ②證人董英菊既為投標廠商,衡情,自當於招標公告中得知 工程預算金額,其若行賄被告熊師範並探詢公告週知的「 預算金額」,不僅多此一舉,又無端增加成本,故其審理 中所證上情,即與常理不符;
③證人董英菊雖證稱,其依循熊師範告知的「底價」填寫標 價,而底價是指「預算金額」,並非鄉長核定金額等語。 然本件工程證人董英菊的得標金額為67萬元、公告預算金 額為71萬3000元,已如前述,若被告熊師範果有透露「預 算金額」予證人董英菊,證人董英菊亦按照上開金額填寫 標價,當無可能出價67萬元,故其所審理中所證上情,即 與其實際出價金額互相矛盾,顯有不實。
(三)證人董英菊固於調詢中證稱:藉由行賄被告熊師範探詢底 價、找其他廠商陪標(圍標)之方式,確保自己順利得標 工程等語。惟證人董英菊之所以刻意探知底價,顯係為在 與其他廠商競爭中,獲得較有利之地位,以圖得標獲利, 亦即其顯明知有其他廠商有競爭之意,而承攬本件工程有 利可圖。故,若其他廠商有配合證人董英菊圍標之情形, 衡情當不可能不求回報,但證人董英菊自調詢時起,迄本 院審理中,均未曾陳明其係以何方式或對價使其他廠商配 合其圍標,則其所指,貿然相信被告潘月鳳所告知(或建 議)之投標金額(並非底價),甚或有低於公告預算金額 數萬元者(如「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 程」),即證人董英菊認為其於扣除擬給付被告熊師範之 (工程款8 %)回扣後仍有利可圖,已與常理不合,且:1、參與投標本件工程之恆翊營造負責人即證人郭𪼧銘於審理中 證稱:我是自己要投標該工程,於計算成本認為有利潤後, 才出價投標,沒有聽說有圍標情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2- 213 頁)、琮淞土木負責人即證人陳宗和(其妻王秀鳳為名 義負責人)證稱:該工程是我看公告的預算金額,評估損益 後自行出價投標,不知道有圍標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 7 頁)、宏昱土木負責人即證人陳登順(其妻朱寒梅爲名義 負責人)證稱:我們公司自己要投標,經計算過成本和利潤 ,認為可以賺錢才出價,董英菊沒有叫我陪標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211 頁),上開3 名證人均證稱其等係各自評估損益 後才出價投標,且就該工程並無陪標情形一節,互核大致相 符,則證人董英菊所指,上開證人均係其找來的陪標廠商, 並指示其等填寫標價等語,難認有據。
2、若依證人董英菊所證,已自行覓得其他廠商陪標、並達成協 議使廠商配合填寫高於其標價之金額,應可順利得標(若證



董英菊之出價高於底價,因其他廠商均填寫高於其出價之 標價,證人董英菊可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取得優 先減價權,並於減價後順利得標;若其出價低於底價,由於 其他廠商均填寫高於其標價之金額,證人董英菊當然會得標 ),當無另外探悉底價之必要;且其既藉由圍標方式取得工 程,衡情,當無需額外支出行賄款項向被告2 人探詢底價, 平白增加成本、壓縮獲利的空間,惟其卻稱:熊師範洩漏底 價讓我得標後,我以工程款8 %作為行賄金額,直接從熊氏 父子積欠的借款中扣抵等語(見調查卷第2 、193 頁),顯 無端使自己對被告熊師範之借款債權額減少,而與常理不符 ,故證人董英菊所為不利於被告2 人之指證,顯有可疑。(四)本件工程之底價為70萬元,證人董英菊之投標金額為67萬 元等情,已如前述,若被告2 人果將工程底價70萬元透露 給證人董英菊,證人董英菊又可自行尋得陪標廠商,並約 定好廠商的陪標價格(均高於證人董英菊的標價),大可 填寫相當接近但略低於底價70萬元之金額(例如69萬元以 上,70萬元以下)作為標價,提高獲利空間(較實際出價 《67萬元》多賺2 至3 萬元),況證人董英菊證稱,另以 工程款之8 %作為行賄金額,並扣抵熊氏父子欠伊之借款 ,且相當在意每件工程能多賺2 至3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200 頁),則以證人董英菊承攬公共工程多年、將本 求利之性格,殊難想像其於行賄被告熊師範、獲悉工程底 價(70萬)後,仍填寫與底價相差3 萬元之金額(67萬) 作為標價,故其所稱「相當在意每件工程是否多賺2 、3 萬元」等語,即與其投標本件工程僅出價67萬元等情矛盾 。
(五)檢察官雖以證人董英菊與被告熊師範之錄音內容,主張被 告熊師範將工程內定給證人董英菊等情。惟:
1、被告熊師範否認與證人董英菊有上開談話內容,本院依檢方 之請求將本件送法務部調查局作聲紋鑑定,經該局以採樣之 熊師範聲調比對分析,結果認兩者特徵相似率約67.8%,「 無法研判」與被告熊師範本人聲音是否相似(特徵相似率高 達70%者,即判定音質相似;若低於40%,即判定音質不相 同;若介於40%至70%,爲無法研判)等情,有該局102 年 8 月5 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報告書、語音分析 暨聲紋鑑定資料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18-122 頁),故上開 錄音內容,與證人董英菊對話之一方是否即為被告熊師範, 已非無疑。
2、退步言之,縱然上開與證人董英菊對話之一方即為被告熊師 範,被告熊師範亦僅向證人董英菊表示「你們目前已經做最



多」、「我要考慮整片的,我要考慮全部那麼多包商,我都 要考慮,不可能顧你1 個,我顧你,其他的包商要怎麼處理 」、「我現在要顧全部…不是只顧你而已,現在沒那麼多包 商,我沒辦法顧你而已」等情(見99偵4627卷第197-200 頁 ),無從證明其就本件「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板工程」有內 定由證人董英菊承作之情形,故上開對話內容仍無從為不利 於被告熊師範之認定。
3、依證人董英菊所述,被告熊師範係因欠其高達620 萬債款, 故以洩漏底價使其得標,再收取工款8 %回扣以扣抵欠款等 語,並未提及被告熊師範尚有積欠其他廠商款項,或亦以此 方式償還、扣抵對其他廠商之欠款,則衡情,被告熊師範既 無力、無意以自己之財產償還對證人董英菊之欠款,而係以 公共工程之回扣扣抵償還,自應以使證人董英菊儘量取得工 程,以利其收取回扣並償還欠款,但其卻一再未依證人董英 菊之請求,多給證人董英菊機會標得該鄉工程,甚至於證人 董英菊親自前往索求被告熊師範多給工程承攬時,不但未有 身為債務人之謙卑姿態或語氣,反而向證人董英菊強調:全 部那麼多廠商我都要考慮等語,而證人董英菊於對話中,亦 未曾以債權人身分或語氣,對被告熊師範催討欠款,或以給 予承攬工程扣抵欠款為由,要求透漏底價,則該錄音譯文所 示證人董英菊與被告熊師範之對話內容,適足顯證人董英菊 之證述與常情不合,難以採信。
(六)證人余增春雖於98年5 月21日調詢中證稱:附表編號15、 16號兩件工程,是我依預計金額酌減後來核定底價,並「 將底價表交給潘月鳳密封」,知道底價者只有我及潘月鳳 等語(見調查卷第199-200 頁),惟其證詞僅能證明被告 潘月鳳知悉附表編號15、16工程之底價,無從證明被告潘 月鳳知悉本件「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板工程」之底價;且 證人余增春於本院審理中亦稱:我不確定潘月鳳是否知道 每件工程的底價,熊師範上任鄉長後,我就沒有參與底價 的核定,不清楚潘月鳳是否會參與底價密封過程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203-204 頁),自難以其前開調詢中證詞,認 被告潘月鳳知悉本件「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板工程」之底 價。
(七)證人余增春盧世禎雖於調詢中均指證:有聽董英菊表示 ,熊師範將鄉公所發包之部分工程交給董英菊施作,再以 洩露底價方式由董英菊找廠商借牌圍標,得標後再以得標 工程總價8%回扣來抵償債務等語,惟其2 人所證均係聽聞 自證人董英菊,屬傳聞證據,且其等指證內容,亦難認與 本件「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板工程」有直接關聯,自難為



被告2 人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犯行之依據。
(八)綜上所述,證人董英菊之指證,有上開矛盾反覆及與卷證 、事理不合之處,自有可疑,無從認定被告2 人有該次洩 漏國防以外機密犯行,而證人董英菊與被告2 人之錄音譯 文,亦無從補強其有瑕疵之指證,且檢察官又未提出證據 方法證明被告熊師範有洩漏底價給被告潘月鳳,或被告潘 月鳳知悉該工程之底價,或被告潘月鳳透漏給證人董英菊 之金額,屬於「秘密之事項」,既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 人有該次犯行,自應爲渠等有利之認定。
肆、關於「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部分一、公訴意旨認被告熊師範潘月鳳就該工程有洩漏國防以外機 密犯行,無非以下列證據方法為據:
(一)證人董英菊前開98年1 月13日、98年3 月9 日、98年5 月 20日之調詢證述。
(二)證人董英菊提出與被告潘月鳳談話錄音光碟及檢察事務官 勘驗譯文:「董英菊:國小廁所那個都問好了?潘月鳳: 國小?董英菊:嘿啊…70幾啊,73那裡。潘月鳳:726 。 董英菊:多少? 潘月鳳:72萬6 。董英菊:72萬6 啊,那 個師範說叫我寫72萬6 ,底價多少?原本是多少?潘月鳳 :他算說他喬出來2 萬多元啊。董英菊:嗯。潘月鳳:原 本75的樣子。他算喬出2 萬多元或是多少,嘿啊。董英菊 :所以叫我寫72萬6 。潘月鳳:對」(見99偵4627卷第20 9 頁反面、第210 頁)、「潘月鳳:他那個,九棚(音同 )蓋廁所說要給你做…九棚國小。董英菊:九棚國小,那 個。潘月鳳:70幾萬。董英菊:九棚蓋廁所那個啊?潘月 鳳:對。董英菊:那個師範說要給我做。潘月鳳:對」( 見同上頁)。
(三)證人董英菊提出與被告熊師範之前開錄音譯文。(四)證人余增春98年2 月17日及98年5月21日調詢證述。(五)證人盧世禎98年5月6日調詢證述。
(六)「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開標紀錄 、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工程及財務(勞務)採購底價表(見 調查卷第293-294 頁)。
二、訊據被告2 人均否認有洩漏上開工程底價之犯行,被告熊師 範辯稱:未透漏工程底價給潘月鳳董英菊,亦未將工程內 定由董英菊承作等語;被告潘月鳳辯稱:被告熊師範並未告 知我工程底價,也未叫我告訴董英菊要填寫多少金額的標價 ,董英菊跟我打聽底價,我所透漏的金額是根據公告預算金 額減低後,隨便猜測應付她的,我任職鄉公所建設課期間, 就會自己統整工程相關資料等語。




三、檢察官以證人董英菊與被告潘月鳳之對話錄音(被告潘月鳳 指示證人董英菊就本件工程投標金額寫「72萬6000元」,並 稱被告熊師範將底價定為75萬元),認被告2 人共同洩漏國 防以外之機密(即工程底價),而被告潘月鳳透漏給證人董 英菊的金額(即75萬元),客觀上確為本件工程之底價(有 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工程及財務《勞務》採購底價表可憑,見 調查卷第293 頁,且爲被告潘月鳳所不爭執),惟查:(一)本件「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之底 價為75萬元,證人董英菊之投標及得標金額爲72萬6000元 等情,有該工程開標紀錄、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工程及財務 (勞務)採購底價表(見調查卷第293-294 頁)可憑。參 與投標該工程之恆翊營造、琮淞土木(宏昱土木雖亦參與 投標,但欠缺證件,經審查結果不合格),其投標金額( 各為74萬8000元、73萬元)均在底價以內(有開標紀錄可 憑),參以證人即恆翊營造負責人郭𪼧銘於審理中證稱: 先瞭解材料價錢,計算成本認為有利潤後才出價投標,估 計獲利成數會在工程款10%之內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2- 213 )、證人即琮淞土木負責人陳宗和證稱:看公告的預 算金額,評估損益認為會賺錢後才出價投標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207 頁),可見投標廠商就本件工程,於估價後一 致認為若填寫低於75萬元之金額,均有獲利之空間(證人 郭𪼧銘更證稱,獲利在工程款10%以內),則被告潘月鳳 所辯:因為在滿州鄉公所建設課任職多年,有處理工程採 購事務、統整工程資料之經歷,根據公告預算金額減低後 隨便猜測底價,再告訴證人董英菊等語,非無可信。(二)證人董英菊雖於調詢、偵訊中一再證稱:熊師範透過潘月 鳳將底價透漏給我,我以工程款8 %為賄款,用此扣抵熊 師範先前積欠的借款(共620 萬元),我再另外找陪標廠 商圍標,廠商知道即會配合將標價提高(他們的「標價都 會比底價高一些」),讓我順利得標等語(見調查卷第3 、193 頁、99偵4627卷第84頁),惟:1、證人董英菊固於100 年2 月16日偵訊中證稱:廠商知道即會 配合將標價提高,他們的標價都會比底價高一些等語(見99 偵4627卷第84頁),惟參與投標本件「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 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之廠商即恆翊營造、琮淞土木,投 標金額各為74萬8000元、73萬元,均在底價75萬元以內(並 非略高於底價),有該工程之開標紀錄可憑(見調查卷第29 3-294 頁),則證人董英菊上開「廠商都會配合將標價寫的 比底價高」之證詞,即與開標紀錄不符,顯然不實。2、關於其他廠商之陪標方式,證人董英菊於98年1 月13日調詢



時稱:其他廠商知道工程內定給我承作,就會「配合將標價 提高」,讓我順利得標等語(見調查卷第3 頁),於同年3 月9 日調詢時亦稱:前次調詢所述實在,其他廠商知道工程 內定給我後,即會依慣例「備妥相關投標文件及押標金」, 「再把標價提高」,讓我順利得標等語(見調查卷第10頁) ,均表明其他廠商以「抬高投標金額」之陪標方式,確保其 得標,惟證人董英菊於同年5 月20日調詢時改稱:其他廠商 配合的方式,例如自動把標價提高,或投標證件不合,或未 附押標金,或開標未到場喪失議價權等方式,讓我順利得標 等語(見調查卷第194 頁),顯表明除「抬高投標金額」外 ,尚有其他多種陪標方式,其所證顯與前2 次調詢證詞不符 (況其於該次調詢時,經調查官詢問「妳於98年1 月13日、 3 月9 日在本站所作筆錄內容是否屬實」時,回答「屬實」 等語《見調查卷第189 頁》,顯然對自己的調詢筆錄記載不 爭執),而有可疑;且若如證人董英菊所證,參與本件工程 投標的廠商均係其找來配合的廠商,且廠商之投標金額均係 依其指示(見本院卷一第198 頁反面),衡情,應相當清楚 該等廠商之陪標情形(例如配合提高多少金額的標價,或刻 意欠缺投標文件),且若該工程開標時,符合投標資格之廠 商不滿3 家,即有可能因投標廠商不足而流標,且證人董英 菊既然刻意找宏昱土木陪標,而導致流標,顯然有違其圍標 之目的,自無可能不預先溝通或確認陪標廠商之投標行為, 惟其對於參與競標該工程之宏昱土木,經審查結果不合格的 原因,卻稱:不知道,宏昱土木是陪標,不會細心去寫標價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0 頁反面)(非稱宏昱土木係刻意欠 缺投標文件),即與常情不符。
3、參與投標本件工程之證人即恆翊營造負責人郭𪼧銘於審理中 證稱:我是自己要投標該工程,於計算成本認為有利潤後, 才出價投標,沒有聽說有圍標情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2- 213 頁)、證人即琮淞土木負責人陳宗和證稱:該工程是我 看公告預算金額,評估損益後自行出價投標,不知道有圍標 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7 頁)、證人即宏昱土木負責人 陳登順證稱:董英菊並未叫我陪標該工程,我當時一次投標 數個工程,因疏忽誤將本件工程的標單、估價單錯放到其他 工程的投標資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0-211 頁),上開3 名證人就本件工程並無陪標情形一節,互核大致相符,則證 人董英菊所指,上開證人均係其找來的陪標廠商,並依其指 示填寫標價等語,難認有據。
4、若依證人董英菊所指,自行覓得廠商陪標、並達成協議使廠 商配合填寫高於其標價之金額,確保自己順利得標等語,衡



情,當無需再支出行賄款項並向被告2 人探詢底價,無端增 加成本、減少獲利,然其卻仍向被告2 人詢問底價,並於得 標後將工程款8 %作為行賄金額,扣抵熊氏父子積欠的借款 ,顯平白使自己對被告熊師範之借款債權額減少,而與常理 不符,故其所證向被告2 人探詢底價之經過,顯有可疑。5、證人董英菊雖一再指證其以工程款8 %為賄款,用此扣抵被 告熊氏父子先前積欠的借款共620 萬元等語,並稱:工程款 都是鄉公所開支票到我帳戶,把全部工程款給我,我會自己 計算8 %金額從借款中扣抵,被告2 人會來跟我對帳,但我 沒有對帳的資料等語(見99偵4627卷第159 頁)。證人董英 菊若果爲熊氏父子之債權人,衡情,當就借貸金額、債務人 之償還情形(即收受回扣總額)瞭若指掌,惟:(1)關於 借款之總額,證人董英菊於調詢中證稱共計620 萬元等語, 然僅提出其中514 萬元之支票證明(見調查卷第435 頁), 故就借貸金額是否確爲620 萬元,已非無疑;(2)對於熊 氏父子收受之回扣總額,證人董英菊於98年1 月13日調詢中 稱:回扣總金額共278 萬元等語(見調查卷第3 頁),於同 年3 月9 日調詢中改稱:變相收賄共304 萬3680元來扣抵債 務等語(見調查卷第11頁),復於同年5 月20日調詢中稱: 扣款收賄金額共328 萬1760元等語(見調查卷第1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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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禾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