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26號
ILDV,103,司聲,26,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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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聶韻秋
相 對 人 黃培元 原住宜蘭縣礁溪鄉○○路0段000號地下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 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前以郵件將本案債權之讓 與通知寄至相對人戶籍地址,惟該信件以「遷移不明」遭退 回,無法合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居住於戶籍地址,無法送達債權 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經郵局退回之債 權讓與通知信件等為證。是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 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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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