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3號
ILDV,103,司拍,13,201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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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賴素嬌
相 對 人 袁林信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11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 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共同設定新臺幣480,000元 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日期為100年2月15日,並依法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為清償,爰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與其他特約事 項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前開文件在卷為證。本件普通 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 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 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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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