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81號
ILDV,103,司促,1281,2014031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羅家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零伍拾陸元
  ,及肆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羅家芸〈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1月20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47971元消費款、新臺幣3,085元循環利息,
  總計新臺幣51056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