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勝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肆仟壹佰捌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勝宗於民國100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105年06月0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
月06日止累計204,982元正未給付,其中196,750元為本金;
8,23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勝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2月10日止累計129,203元正未給
付,其中122,885元為消費款;6,31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勝宗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6750│ │3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勝宗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2885│ │2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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