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15號
ILDV,103,司促,1215,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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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黃泳勝(原名黃忠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一)貳萬玖仟零
  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
  八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二)貳萬貳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其中
  壹萬玖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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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